上海
安徽某男子离婚时,把房屋赠与了儿子,但是9年之后,通过DNA亲子鉴定发现儿子并不是亲生的。恼怒之下,男子想要要回房屋,法院可以认可吗?
记者从无为县法院获悉,李某、汪某离婚时协议约定,李某将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赠与儿子李小某。离婚9年后,李某通过DNA亲子鉴定,排除了李某系李小某的生物学父亲。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李某与李小某之间无亲生父子关系,并判决撤销李某与汪某离婚协议中的第二条,并将李某婚前个人房屋判决归李某所有;要求汪某赔偿李某抚养费50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费。前妻汪某则辩称:李某在与其签订离婚协议时,对于李小某不是李某亲生儿子这一事实是明知的。
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后,双方矛盾激烈。法官经过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认真梳理案情后,认定该案有两点争议焦点:一是李某是否有权撤销离婚协议第二条,并将其婚前个人房屋判决归其所有。法官认为,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和汪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对子女的抚养及房产进行处理所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李某诉至该院要求行使撤销权,显然已过时效,该院对李某的***项诉求不予支持。二是汪某是否应当赔偿李某抚养费50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庭审中,李某就该项要求未能充分举证,致使该院无法认定。故驳回李某的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该案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安康,人们的婚恋观也随之变化,涉及到“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在该案的审理中,因李某未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儿子李小某,且已超过五年撤销权行使时效。故法官本着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合法利益更大化原则”,依法驳回了原告请求,为今后非婚生子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借鉴意义,该案也入选了芜湖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一直担心孩子是不是在医院报错了,感觉孩子和我长得不像,在安康生物亲子鉴定中心做了DNA亲子鉴定,终于解开了心中的疑惑,非常感谢!
老公一直怀疑孩子是不是他亲生的,这件事儿我耿耿于怀很久了,终于鼓起勇气来安康生物亲子鉴定中心做了无创胎儿亲子鉴定,选择的匿名委托,客户的保密工作做的不错~
终于拿到DNA亲子鉴定报告,顺利的解决了孩子的上学难题。非常感谢安康生物亲子鉴定中心的工作任务,服务非常周到,主要是报告也得到了政府部门的认可顺利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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